海市生态环境局9月11日印发《上海市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试点工作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市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试点工作,并聚焦“最小单元”基层治理,用于指导和规范试点工作的申报、评估、管理等活动。
上海市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上海建设 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培育和挖掘不同类型“最小单元”基层治理实践经验,推进现代环境治理美丽细胞建设,加快形成社会多元共治格局,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市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试点工作,并聚焦“最小单元”基层治理,用于指导和规范试点工作的申报、评估、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试点对象包括本市范围内的园区、企业、街镇、社区和楼宇。
第四条 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试点内容聚焦现代环境治理的制度创新、模式创建、平台搭建和政策创新。
第五条 按照“申报一批、储备一批、培育一批”的原则,建立上海市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践储备库(以下简称“实践储备库”)和上海市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试点库(以下简称“试点库”),基于“成熟一批、推出一批”的思路,不断挖掘现代环境治理典型案例,形成各有侧重、成效显著、可复制、可推广的美丽细胞建设实践样本。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试点工作的统筹推进、试点评选、跟踪评估、典型案例评审、动态管理和宣传推广等工作。
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各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各区组织单位”)负责本辖区内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试点的组织申报、资格审核、跟踪服务和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评估
第七条 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试点申报按照积极引导、自愿申报、择优推荐的方式分批开展、有序推进。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试点申报工作。
各区组织单位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通知》(沪环综〔2021〕206号)相关要求组织开展申报工作,鼓励辖区内有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对象自愿申报,经严格把关后择优报送,经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纳入实践储备库。
第八条 各试点申报对象在推动现代环境治理实践中应注重以下原则:
(一)体现体系性,将落实生态文明理念,创新生态环境治理手段和模式等融入到生产生活全过程。
(二)突出引领性,体制机制、技术手段、政策模式等方面的做法和创新应处于行业、区域领先水平。
(三)注重成效性,通过应用现代环境治理手段,在解决企业的急难愁盼问题和市民“家门口”的突出问题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四)具有可推广性,通过试点形成具备一定普适性和可复制、可推广价值的特色经验、模式做法等。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通知》相关要求,从纳入实践储备库的单位中评选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明确试点内容,并纳入试点库进行管理。
第十条 试点单位应积极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加快落实试点内容,做好过程管理,尽快形成特色亮点和有益经验。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对试点单位开展年度跟踪评估,各区组织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内试点单位的跟踪和支持,试点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上一年度试点进展报告。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定期开展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典型案例的遴选工作,各区组织单位组织辖区内成熟的试点单位择优申报参选,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综合评估后,将实施效果好、示范效应显著的经验做法列入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典型案例。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定期公布入选典型案例和试点单位的名单。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对进入实践储备库和试点库的单位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试点单位试点期为三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试点单位如在试点期内未能入选典型案例,则返回到实践储备库。
第十六条 试点单位在试点期内,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污染环境事件,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信息造假等情形,则结束试点并移出试点库。
第十七条 各区组织单位要加强与实践储备库单位的对接,努力挖掘培育方向,待条件成熟后鼓励再次申报试点。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对入选上海市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典型案例的单位进行授牌。
第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对入选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典型案例的单位,研究给予适当政策激励。鼓励各区组织单位加强资金政策扶持。
第二十条 在本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中,将入选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典型案例作为市级荣誉,并予以加分。将相关单位或个人在推进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试点工作方面取得的成效,作为评选上海市环境保护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在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考核工作中,将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成效作为各区在生态环境领域取得重大体制机制突破,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示范经验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加大对试点单位的挖掘、培育和指导,强化对典型案例的成果总结和宣传推广。各区组织单位要加强辖区内试点单位的挖掘和培育,积极做好辖区内典型案例的宣传推广,结合自身实际和需求复制推广有关经验做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第一批和第二批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试点单位的后续管理参照本细则。
附件1:试点单位年度进展报告提纲
一、总体安排
介绍试点单位推进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推进机制等。
二、实施进展及成效
介绍推进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的整体进展,重点聚焦试点方向,梳理实施主要进展及成效。
三、特色和创新
总结特色和亮点,突出在制度创新、模式创建、平台搭建和政策创新等方面的突破和引领性。
四、存在的问题和需求
分析推进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建设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围绕如何进一步做好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工作提出需求和建议。
五、对违法违规等情况的自我声明
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如有,请具体说明。
附件2:典型案例申报撰写提纲
案例名称
一、主要做法
介绍本单位推进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和推进机制。总结本单位在推进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方面的特色亮点,突出在制度、模式、平台、政策等方面与同类单位相比的创新性和先进性。
二、取得的成效
通过制度创新、模式创建、平台搭建和政策创新等取得的环境、社会或经济效益,尤其在解决企业的急难愁盼问题和市民“家门口”的突出问题等方面的成效。
三、可复制、可推广价值
通过试点形成的具备一定普适性和可复制、可推广价值的特色经验、模式做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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